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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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戊○○
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丁○○、丙○○、甲○○、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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