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專利代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林信義 部長)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參加人乙○○對原告申請之第00000000號彈簧成型機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主張不具新穎性,提出異議,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駁回後,參加人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撤銷原處分,著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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