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展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焉玉萍 │板信商業銀│94年11月30日│5,244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簡││││││││易型│││││├───┼─────┼─────┼──────┼─────┼─────┼──┤│002│ 施博文 │台灣中小企│94年11月30日│16,3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003│ 許淑惠 │板橋市農會│94年11月30日│3,800元│0000000││├───┼─────┼─────┼──────┼─────┼─────┼──┤│004│ 官愛馨 │復華商業銀│94年11月30日│6,4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005│ 洪桂山 │安泰商業銀│94年11月30日│1,552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006│ 黎約素 │玉山商業銀│94年12月15日│3,749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007│ 黃明賢 │上海商業儲│94年12月15日│7,590元│0000000│││││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8│全信企業有│台北國際商│94年12月15日│21,000元│0000000││││限公司洪慶│業銀行股份│││││││隆│有限公司溪││││││││洲分行│││││├───┼─────┼─────┼──────┼─────┼─────┼──┤│009│ 簡許秀鳳 │花蓮區中小│94年12月22日│1,36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010│ 洪若宏 │花蓮區中小│94年12月31日│5,808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011│ 廖國証 │淡水信用合│94年12月31日│10,419元│0000000│││││作社成州分││││││││社│││││├───┼─────┼─────┼──────┼─────┼─────┼──┤│012│冠暐商行│華南商業銀│94年12月31日│35,615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013│ 曾坤山 │誠泰商業銀│95年1月10日│12,643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