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劉信男 (即祭祀公業 劉華生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萬呈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王進勝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被上訴人丁○○
子○○乙○○辛○○卯○○壬○○丑○○辰○○巳○○甲○○午○○癸○○庚○○己○○寅○○(戊○○之承受訴訟人)住高雄縣美濃鎮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國川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