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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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6年度催字第26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6年10月6日,是須至97年4月6日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方會屆滿,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之際,即聲請為除權判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蘇寶山│嘉義縣布袋鎮農會│95年7月10日│76,500元│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許龍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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