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被告嘉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丁○○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乙○○部分核定為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丙○○部分核定為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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