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
7月、6月、7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於民國97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後,並於98年1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函文在卷可證。是經核聲請書之記載固有疏誤(僅記載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然其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