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0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26號原告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送達代收人 沈慶慧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弘正有限公司於民國71年6月5日以「晶工」商標作為其註冊第138577號「金工CHINGKONG」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95類之各種排油煙機、冷熱風機、乾燥機、電冰箱、冷氣機、洗衣機、馬達、電爐、電風扇及其他應屬該類之一切電氣機械器具商品,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旋即變更申請人名義為 莊榮利 ,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97478號聯合商標。嗣又陸續申准移轉登記予晶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謝碧蘭、弘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變更註冊人名稱為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分別於79年9月13日及89年9月25日獲准延展專用期間至99年8月15日。復於92年3月4日申准移轉登記予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商標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系爭商標自商標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嗣原告於93年10月29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