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98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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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訴訟代理人甲○○
己 ○
被 告 丁○○
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98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4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申請書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
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附表:
┌───┬─────┬─────┬─────────┬──────────┐
│編號│債務人│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一│丁○○│56,838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丙○○││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息2.925%計算之利│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息。│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二│同上│30,715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3%計算之利息。││
├───┼─────┼─────┼─────────┼──────────┤
│三│同上│29,166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3.07%計算之利息││
││││。││
├───┼─────┼─────┼─────────┼──────────┤
│││116,7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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