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之2,有
被告個人基本戶籍資料附卷可憑,又原告係以被告涉犯收受
贓物罪,因不法行為侵害其權利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本件訴
訟,然被告收受贓物之行為地在雲林縣元長鄉等情,亦有本
院所調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2刑事判決書,
及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77號
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依前述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顧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