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0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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