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十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上訴人己○○住台北縣○○鎮○○街○段○○○號
庚○○住戊○○住
乙○住丁○○住丙○○住辛○○住壬○○○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桂樹 律師上訴人癸○○住訴訟代理人 江蔡清月 住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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