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甲○○告訴被告 蘇錦雄 妨害自由部分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依聲請提起上訴,本院就妨害自由部分以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至於原告甲○○所指,被告另有誹謗其名譽之行為,與公訴人所指述被告妨害長罡公司名譽之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並予請求損害賠償云云,經查被告妨害另案長罡公司名譽之犯行經原審及本院判罪科刑,但並無妨害本案原告名譽之犯罪行為,原告顯非刑事案件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其就妨害名譽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為不合法,原審予以駁回並無不合,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