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顏英發 (原名: 顏大晉 )
被 告 杜雪花
訴訟代理人 顏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