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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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顏英發 (原名: 顏大晉 )
被   告  杜雪花
訴訟代理人  顏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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