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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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抗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31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 邱建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邱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罪,被判刑1年、9月、1年、6月,依慣例數罪併罰案件通常會減刑,惟本件僅減數月,尚嫌過重,因抗告人邱建華已悔改,請求從寬定執行刑,給予自新機會,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邱建華因犯施用毒品罪4罪,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年、6月分別確定在案,原審定執行刑為2年8月,因所定之刑期仍在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可括本數),於法並無違背(本件定執行刑已低於總數7月),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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