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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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沛羚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8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5月31日17時宣判。茲因被告再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警方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841號),經查,該案亦係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案件(見本院卷71頁之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認若該部分涉及犯罪,可能與起訴之事實為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考量被告及另案告訴人之權益,認本案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