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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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皓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4號、第2452號、第3728號、第40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惟本院收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5850號),認被告另犯同一罪名之案件,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