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原告 陳淑姿

被告 王俊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9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原告受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無罪,本院刑事庭經原告之聲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徵收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