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李文志 (原名: 李文治 )
楊治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898元,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原告
尚應補繳3,5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
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
狀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及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存卷足
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