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丘科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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