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丘科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