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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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告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被告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芊旭企業有限公司」、「芊旭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芊邑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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