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1號
原告 鄭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潔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8萬9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