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魏楷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忠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9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淑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魏楷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忠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9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