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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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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