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證書、公證書、海基會認證等相關資料。
二、原告為被告申請入境來臺之相關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