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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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證書、公證書、海基會認證等相關資料。
二、原告為被告申請入境來臺之相關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