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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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預備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預備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始行上訴(見上訴狀首頁本院收狀章戳),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