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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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 律師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內關於「扣案仿冒 多芬 乳霜沐浴乳肆仟捌佰瓶均沒收」應更正為「仿冒多芬乳霜沐浴乳肆仟捌佰瓶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內關於「扣案仿冒多芬乳霜沐浴乳肆仟捌佰瓶均沒收」,顯係「仿冒多芬乳霜沐浴乳肆仟捌佰瓶均沒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仿冒多芬乳霜沐浴乳肆仟捌佰瓶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林勝利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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