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等羈押期間,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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