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一、二二、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