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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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吳丁賀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吳碧娟 律師被告甲○被告富源碾米廠即 柯進卿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林秋火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