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雲監五字第裁七二C00000000號、第裁七二C00000000號等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收受裁決書,有郵政投遞回執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始具狀向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聲明異議,雲林監理站再轉呈本院交通法庭審理,此有聲明狀存卷可按。異議人於接到裁決書後向本院聲明異議,已逾十五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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