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零零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即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如公訴意旨所載之事實,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提起公訴,並業於九十年六月七日判決「甲○○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等情,有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二號刑事判決書可稽。公訴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年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