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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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陳芳飛 輔助人 陳建昇 被告 林沐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5號詐欺等案件(起訴之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259號,移送併案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99 號(108.07.10)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469 號裁定(108.11.1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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