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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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清輝 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輝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查被告黃清輝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裁定羈押在案。茲審酌被告於準備期日已全部坦承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並衡諸被告現存有上顎缺牙之身體狀況及曾自承出資新臺幣(下同)40萬元共同購入扣案海洛因等情,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到案,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又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並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何松穎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