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新北市淡水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宏
許麗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麗 、 莊誌宸 間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6,53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