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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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呂文雄
8巷34弄19號
一、原告與被告 吳宗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行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8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土地共有人尚有「曾金印」,請原告補費同時補正該部分適格之當事人(如原告無法於上項所定期限內查明補正適格之當事人,可先不補費,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以節省相關勞力、費用。原告仍可於查明適格之當事人後再行起訴併繳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