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旺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胤龍王興逢 送達代收人 鄭中睿 被告 曾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即本院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1年5月3日以101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9,63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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