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黃雅霜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光勤蔡春祥蘇錦秀郭木城傅俊雄 、陳秀里、 楊敏卿戴金在 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價額;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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