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芝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7,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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