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變更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楊照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紀念 沈有德 、 方懷正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沈晏羽 間請求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號0000-00之自用小客貨車登記名義人變更為被告沈晏羽;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88元(即辦理變更登記所需之費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