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即 林素英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