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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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六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即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將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一之二號、地目田、面積壹柒柒貳零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一七七二0分之二八六0移轉登記為反訴原告所有。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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