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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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