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