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朴簡調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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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62號
聲請人 柯沛汝
即原告樓
相對人 李淑芬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0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108.17*4,900*1/4≒132,5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