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告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榮吉
許德裕 被告 邱兆鑫
魏綸洪 巫壽民 楊天麟 翁武夫 陳永和 康覺森 任佩珍 蕭淑蓉 程鵬飛 趙顯連 郭立力 譚伯郊 陳佩芳 李瑞華 王婉華 符捷先 李細樁 台北市○○○路○段○○○巷○○號4樓 王霞雲 王炳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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