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9號上訴人 柯啟川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上訴人 陳林秀華 ( 陳國惠 之承受訴訟人)
陳孝義 (陳國惠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賢 (陳國惠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民 (陳國惠之承受訴訟人) 陳煥章 (陳國惠之承受訴訟人)
4樓 陳永青 (陳國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補正最新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陳國惠之遺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