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告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黃世芳 律師 陳東良 律師 陳建中 律師 余盈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惟其嗣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變更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億貳仟玖佰捌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貳元(見本院卷第73頁),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上揭已繳納裁判費,其尚應補繳壹拾萬參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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