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28號聲請人 李永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浩庭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835之1、835之2、836、836之3、840之2地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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