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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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上訴人 黃鈺芳
張淳惠 視同上訴人 張雅媚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錫秋
張錫榕 張金葉 兼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滿 視同上訴人 蘇志成 律師(即 張錫昌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張沈彩雲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 王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佳蓉